就业指导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河北省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的通知

                         冀教就业函〔2015〕19号

各普通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更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河北省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创新成就梦想   创业开辟未来  

二、申报条件

本次评选活动分在校生“创业之星”和毕业生“创业之星”(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两种类型。

(一) 校园“创业之星”报名条件

1.河北省各普通院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2.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新创业精神,创业事迹突出;

4.独立创业,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

(二)毕业生“创业之星”报名条件

1.2010年及以后毕业且取得毕业证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2.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具有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励志奋进的创新创业精神,创业初具规模,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成为某一领域的优秀代表;

4.独立创业,或在创业团队中居核心地位。

四、活动推进步骤

(一) 宣传发动(11月-12月上旬)

请各高校根据文件要求,成立相应的活动组织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在校生、毕业生创业典型事例,为本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 校级评选(12月中旬)

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要积极报名,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制定初选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评选产生校级“创业之星”,并于1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推选1至3名候选人参加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

(三) 省级评选(12月底)

省教育厅将邀请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组成评委会对学校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最终评选出10名校园“创业之星”和10名毕业生“创业之星”。

(四) 总结表彰(12月底)

本次活动对入选的“创业之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金,评选活动设立优秀组织奖10名,对组织得力,成绩突出的高校进行表彰。

省教育厅将举行“创业之星”先进事迹报告会或召开座谈会,并联系相关媒体对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典型事迹进行重点宣传,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大学生“创业之星”评选是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行动的具体措施,对于引导大学生转变创新创业观念,强化创新创业意识,投身创新创业实践,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评选,严格把关

各高校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求真务实,把好质量关,切实把最优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推荐上来;要增强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高校要以此项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认真组织大学生参与评选,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典型的优秀事迹,使评选成为大学生寻访、学习身边成功榜样,教育自己、启发自己、鼓舞自己的活动,成为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请各高校按照活动的时间安排做好本校的评选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将本校“创业之星”推荐材料报至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电子版发送至hbxsw2008@126.com。

联系人:李欢雷;联系电话:0311-66005132。

 

附件:

 

 

 

河北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0日